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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