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