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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