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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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