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拍卖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