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