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