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十九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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