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拍卖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第十九条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