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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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