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拍卖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第十七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