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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