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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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