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拍卖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