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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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