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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