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没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逐级报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4、国家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汇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