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制定机关
应急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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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