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备案。制定机关应急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