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