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四)非法获取、出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