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四)非法获取、出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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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