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