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除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短公示期,且不存在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三)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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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