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其信用信息修复政策,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最短公示期、修复权利、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等内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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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