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终止公示后,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追溯。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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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