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应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并设专栏对行政处罚信息撤销和修改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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