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除行政处罚信息等之外,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为有效期;未包含有效期的,公示期为长期。

除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公示期3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公示期3年。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终止公示。

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相关信息公示期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