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行政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