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九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 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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