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保藏机构

第八条

保藏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筛选、分析、鉴定和保藏; (二)开展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与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研究; (三)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 (四)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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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