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保藏机构

第七条

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 (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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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