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