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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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