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