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