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农〔牧〕字第181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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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