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农〔牧〕字第181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