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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