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三十一条
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