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三十一条

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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