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三十条
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应当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 引进单位应当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应当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 引进单位应当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