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三十条

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应当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 引进单位应当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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