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