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