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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