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第二十六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做好销毁记录,经销毁实施人、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并将销毁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