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做好销毁记录,经销毁实施人、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并将销毁情况报农业农村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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