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第二十四条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制定销毁方案,注明销毁的原因、品种、数量,以及销毁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实施人和监督人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