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制定销毁方案,注明销毁的原因、品种、数量,以及销毁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实施人和监督人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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