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三条

保藏机构销毁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经农业农村部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在实施销毁30日前书面告知原提供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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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