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销毁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建议: (一)国家规定应当销毁的; (二)有证据表明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者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无继续保藏价值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销毁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建议: (一)国家规定应当销毁的; (二)有证据表明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者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无继续保藏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