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销毁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建议: (一)国家规定应当销毁的; (二)有证据表明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者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无继续保藏价值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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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