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第二十条保藏机构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附有标签,标明菌(毒)种名称、编号、移植和冻干日期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