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二十条

保藏机构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附有标签,标明菌(毒)种名称、编号、移植和冻干日期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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