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九条

保藏机构应当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保藏机构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原提供者或者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