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第十九条保藏机构应当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保藏机构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原提供者或者持有人的书面同意。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