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第十八条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名称、数量、时间以及发放人、领取人、使用单位名称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