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八条

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时,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所提供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名称、数量、时间以及发放人、领取人、使用单位名称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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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