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第十六条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向保藏机构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