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向保藏机构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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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