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保藏的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和实验室人员感染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启动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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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