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四条
保藏机构应当对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妥善保藏,避免失活。 保藏机构对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保藏机构应当对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妥善保藏,避免失活。 保藏机构对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