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四条

保藏机构应当对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妥善保藏,避免失活。 保藏机构对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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