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三条
保藏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详细记录所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况。 技术资料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保藏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详细记录所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况。 技术资料档案应当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