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三条

保藏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详细记录所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况。 技术资料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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