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第十二条保藏机构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