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

第十二条

保藏机构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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