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第十一条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农村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