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第十条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