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

第十条

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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