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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